关于开展2025年度照明电子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照明协会

时间: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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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照明电子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25年度照明电子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3月18日

3月18日(星期三)17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3月30日(星期一)17时前,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17时前,未在此时点之前缴费的,无法继续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缴费通知书。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系统申报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更改。


(三)受理专业范围:照明电子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其中:

申报照明电子专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从事照明电子,芯片与封装,光学,电子电气,电子实验,光源与照明,半导体照明材料,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微、光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工程应用和性能测试等工程技术领域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海卓越时代广场 C 栋 907 室


(五)受理咨询电话:0755-29988025,21062206


(六)评委会组建单位违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33。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对于省外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按取得地政策执行。


(六)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5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35号)。其中:

1.符合评审破格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照规定需由推荐人出具推荐意见的,请从系统下载《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按要求填写,连同推荐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一并上传到系统中提交审核。

2.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相应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论文期刊名录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后面。发表在增刊(未备案)、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的一律不予认可,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内容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收录的,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符合我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有关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类型申报。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5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5年当年度(自2025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按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每天8学时计算。其中,关于公需科目,省人社厅已将网络课件公布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jxjy/home)和省教育、卫生健康、会计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平台,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2025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逾期不提供补学服务。


(七)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单位的,需上传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八)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职称的,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开始)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的业绩成果情况,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涉及行业准入的,如建筑等,要求申报专业和业绩与工作单位的资质相一致。对于完成发包承揽关系甲乙方项目或多方合作、多人合作项目的,需列明本人承担的部分及所起的作用,同时附上合作方(多方、多人)出具或加具的证明文件。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的,或未附有合作方证明文件的,该项业绩成果无效。


四、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一)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

0755-29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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